7月19日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印发
《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据悉
7月19日至8月31日期间
全市范围内将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购房群众如遇房地产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可拨打对应县市区投诉电话进行举报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宁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汶上县住房保障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宣传、交付使用、售后服务等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时间
7月19日至8月31日。
二、整治内容
(一)虚假宣传。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购房。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地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以项目周边尚在规划论证阶段的交通、学校及市政配套设施等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已审批规划方案中无庭院、院落、院子标注,但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带有庭院、院落、院子。通过未落实的学区房、未实现的高端房、未执行的优惠政策进行宣传等行为。
(二)违规预(现)售。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销售商品房;企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委托第三方平台、机构、渠道进行预售,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吸纳会员、众筹购房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行为。
(三)公示信息不规范。未按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违反明码标价有关规定,未将一房一价在售楼现场予以公示等行为。
(四)逃避资金监管。未按规定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采取各种方式逃避资金监管。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等行为。
(五)延期交房。对需延期交付的,企业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拒不承扣违约责任,拒不履行购房人依法提出的解除合同和赔付实际损失的行为。
(六)违规交房。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未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擅自交付商品房或强制要求业主收房。在商品房交付时,以不缴纳相关费用、不签字确认为由,拒绝业主查验房屋等行为。
三、整治方式
(一)企业自查(7月19日-7月23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专项整治内容和要求,健全信息公示和售后服务等制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完成自查。
(二)集中整治(7月24日-8月23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细化工作措施,公开投诉电话,多渠道排查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认真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每个县(市、区)报送不少于3起典型案例。
(三)联合抽查(8月24日-8月31日)。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成立联合督导组,对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颜项目进行抽查,每个县(市、区)抽查项目不少于3个。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具(市、区)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把开展本次专项整治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具体行动,认真组织问题排查,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全力解决好购房群众集中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
(二)严肃执法处罚。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和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立即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必要时约谈企业负责人,采取暂停销售、暂停网签、信用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和曝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办有关部门讲行处理。
(三)确保工作实效。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全面部署。要结合群众投诉、信访案件、网络问政、舆情信息涉及的问题线索,对辖区内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跟踪督办,实行销号式管理,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要于8月底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查处情况等形成工作报告,分别书面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来源: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