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
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高校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12月6日前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山东省发展改革委(成本调查监审处)。 公示期: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6日 ;电话:0531-51785716;传真:0531—51785712;电子邮箱:DSL@shandong.cn
特此公告。
附: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山东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高校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高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第三条 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由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
第二章 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教职工或校外人员、单位提供,由服务对象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上机上网费、补办证卡工本费、档案查证及翻译费、信息检索查询费、资料打(复)印费、培训费、医疗服务费,以及对外开放的实验室、体育场馆等服务费用。
第六条 高校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在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必需的计算机上机、上网时间外,为学生提供的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高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所有在校学生强制统一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第七条 学生因丢失证卡需要补办的,高校可按证卡工本费收取补办费用。公办高校收取的校园一卡通补办费每卡不超过15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其他证卡每件不超过6元。
为学生首次办理学生证、图书证、校园卡、就餐卡、校徽、毕业证书等各类证卡的,一律不得收费。
第八条 为已毕业学生或校外单位查阅有关档案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适当收取费用。公办高校提供的书面证明事项,3项以下的收费每人次不超过10元,4项以上的每人次不超过20元。提供证明电子版防伪加密下载服务的,每人次不超过10元。证明材料需翻译成外文的,可加收翻译服务费。
为在校学生查阅学习成绩并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得收费。
第九条 高校提供图书馆文献资料检索、查询,以及学术论文查重服务的,可以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
为在校学生正常完成课业需要提供的图书馆文献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
第十条 为学生或对外提供打(复)印教学、科研、技术资料及其他印务服务的,可收取印务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为学生或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可收取培训费。高校不得将正常教学计划内的理论和实践课程内容转为有偿培训。
第十二条 校内医院、医务室提供体检及其他医疗服务的,可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公办高校收取的体检与其他医疗服务费用,按照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教室、实验室、游泳池、体育场馆、公共浴室、停车场等对外开放的,可收取服务费用。停车场收费按照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以及本办法未予明确公办高校服务性收费标准的,相关收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
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确定。
第三章 代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选择的前提下,向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代收费项目包括教材费、公寓用品费、军训服装费、超定额水电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防疫费。
第十七条 高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取教材费。本学年或学期末,应对预收取的教材费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八条 为学生代购公寓用品,应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注明代购公寓用品的项目与价格,供学生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第十九条 组织新生军训,可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收取服装费 用。
第二十条 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对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收取费用。具体定额在每生每月不低于2.5吨水、5度电的基础上由高校自主确定,一年按10个月计。
学生公寓的中央空调制冷用电费用,可根据中央空调主机用电实际,在充分征求学生意见基础上,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具体用电收费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自愿购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学生防疫费,由高校代相关部门按规定据实收取。
第二十二条 高校为在校学生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四章 收费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高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前没有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第二十六条 营利性民办高校实施收费,应与学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二十七条 与高校教学活动、教学管理直接关联的服务事项,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二十八条 对收费标准调整频繁或一次性调整幅度过大,引起社会强烈反映的,发展改革和教育部门可以通过成本调查,发布服务成本,对收费单位进行提醒告诫,引导收费合理形成。
第二十九条 高校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收费成本和收入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 公办高校的校医院、医务室提供的服务性收费使用非税票据,其他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民办高校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高校代收费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明确的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及其他规定的收费项目,实际由第三方提供服务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可按照代收费项目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