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2年元旦、春节将至,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引导各类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发生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做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加强自律,依法经营。
二、各商场、超市、专卖店和餐饮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依法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误导性价格标示等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严格履行价格承诺;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须如实标示,不得含糊标示。
三、各客运、出租车、公交、铁路、高速公路等经营单位要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通客运市场的价格秩序,严禁超过政府定价擅自涨价、价外收费、误导性标示等违法行为发生。各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公司、火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内经营者要做好商品及服务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各宾馆酒店、餐饮、旅游、停车、洗车、快递、物业服务、美容美发等涉及民生服务领域的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节日期间应履行价格承诺,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串通涨价、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严禁随意涨价。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五、社区团购、外卖、网络平台等电商平台要严格按照《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和完善价格促销方案。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要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要显著标明期限;相关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不得虚构原价、不得进行误导性价格标示,严禁不履行价格承诺。
六、相关经营者销售防疫物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各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即日起,各经营者应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开展多种形式的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存在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