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内换单位
不用再操心养老保险转移的事了!
山东在全国率先取消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手续)
改由人社部门在职工退休前
主动实施业务归集
不再需要职工和参保单位参与
为进一步提升群众办事服务体验,切实解决省内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环节多、流程长、两地跑等问题,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人社干部走流程”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出台《进一步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归集经办规程(试行)》等文件,在全国率先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手续),改由人社部门在职工退休前主动实施业务归集,不再需要职工和参保单位参与。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个人账户管理处处长陆洋表示,“取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接续后,全省作为一个统筹区域,对于待遇领取地是我省的,在我省任何地方办理退休领取待遇的标准都是一样的。参保人员省内企业流动就业时,自由流动,不用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在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地办理退休手续,其他参保地的缴费账户信息由人社部门内部传递,集中到一起,准确计发待遇。”
为确保业务归集工作顺利实施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全面调整优化社保经办服务
确保养老保险待遇及时准确
发到企业退休职工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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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调整优化退休资格预审工作机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12个月以内的参保职工,提前进行退休资格预审。
二是调整优化职工参保登记流程,在职工参保登记时核查省内参保缴费情况,防范重复参保缴费。
三是调整优化临时个人账户性质确认规则,除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在省内无参保缴费信息或只有临时账户参保缴费信息的省外户籍职工需建立临时账户外,其他情况均建立一般账户,保障职工权益。
同时,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相关社保业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规范统一全省信息系统数据项目和经办服务流程,积极推行“全省通办”“跨省通办”“网上办”“掌上办”“自助办”“就近办”,全面放开省内区域间参保人员信息查询打印等业务权限,社保经办服务质效进一步提升。
此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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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优化医保基金使用结构,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更好地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参保人员日常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一系列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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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完善职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尚未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市,2022年年底前要全面建立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公平普惠保障人民群众基本门诊医疗需求;已开展普通门诊统筹的市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规范门诊保障管理措施。各市要结合落实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确保市域范围内普通门诊统筹在保障内容和待遇支付方面的统一,并做好与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待遇支付政策的衔接。
(二)科学设定职工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政策。科学设定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年度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实行当年度累计计算,不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设置差异化的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不低于50%,退休人员按照平均高于在职职工5个百分点确定;对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设置差异化的支付比例,适当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付比例差异不低于10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左右。随着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的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三)规范完善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和医保政策。2022年年底前,制定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目录,统一基本病种名称和认定标准,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疾病统一纳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并动态调整。对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中临床必需、费用较高、替代性不强、适于门诊治疗,且未纳入本地门诊慢特病范围的部分品种,各市可探索建立药品单独支付政策。各市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普通门诊保障水平,通过门诊保障机制转换,对部分慢特病病种实现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对日间手术和日间病房等参照住院医保待遇结算。
(四)拓展门诊用药保障渠道。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将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施行与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的门诊报销政策,年度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鼓励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以医保电子凭证为介质打通慢性病复诊医保线上支付渠道,实现线上挂号、在线复诊、在线续方、处方流转、医保支付、药品配送上门等服务功能。
(五)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与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同步实施。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个人账户,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2022年年底前,将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部分调减到现行标准的50%;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政策保持不变。2024年1月起,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统筹地区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统筹地区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在职转退休的职工,从次月起个人账户按退休人员标准划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账户政策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六)规范个人账户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政府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建立健全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完善个人账户省内和跨省结算智能监控平台、“一卡通行”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维护机制、常态化巡检机制、应急处置机制。
(七)完善门诊共济保障付费机制。将门诊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内容,建立门诊费用统计分析制度。加快推动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结算国家试点,到2022年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地区实现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结算。
(八)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与门诊共济保障相适应的基金管理制度和稽核检查机制,落实定点医药机构主体责任。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管理审核,防止个人账户资金违规使用,严肃查处门诊过度诊疗、不合理用药和利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居民普通门诊报销额度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完善门诊就医服务监控分析机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
(九)同步建立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机制。稳步提高居民普通门诊保障水平,到2025年,普通门诊报销额度在2020年基础上平均提高50%左右。进一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惠及更多参保群众,2025年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比例不低于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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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日报、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