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市场主体进一步加深对奥林匹克标志的理解,自觉树立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意识,济宁市市场监管局曝光一批近期涉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珠宝店未经许可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形状的3D足金吊坠案
2022年2月,接群众举报,泗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珠宝店进行突击检查,经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正在销售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外形的黄金饰品,现场查获涉案物品3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授权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同日,泗水县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二:某银楼未经许可销售冬奥吉祥物“冰墩墩”形状的银饰手镯案
2021年2月,接群众举报,微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微山县某银楼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店铺内正在销售带有冰墩墩肖像的银饰手镯6只,当事人不能提供冰墩墩特许经营资格证明,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予以扣押。同时,执法人员在该店注册的抖音(抖音号:155XXXX5262)上发现有“冰墩墩福牌、转运珠”、“冰墩墩的挂件手镯到货了”等广告宣传信息,当事人当场主动删除了以上信息。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三家零售商店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带有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形象的手机壳案
嘉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局的安排部署,开展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检查,在市场巡查中发现3家经营商户涉嫌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带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标志手机外壳,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进行扣押,并依法立案查处。
案例四:某防水材料销售店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宣传案
2022年1月26日,根据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案件线索,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汶上县某防水材料销售店进行检查。该店经营者未经奥林标志权利人许可,于2021年9月30日在其微信发布一则“汶上50共享店面 优秀品牌推荐 **美缝 **高端奥运产品”含有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字样的图文广告,“50共享店面”联盟(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在商城内各建材品牌代理商组成)部分成员转发了该广告,形成了较为广泛的宣传效应。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执法人员对其立案调查,处以3000元罚款。
案例五:某大型商超微信公众号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宣传案
2022年2月15日,根据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投诉举报线索,市综合执法支队对济宁某大型商超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违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宣传,使用“冬奥”、“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等内容用语和标志。当事人明显借助冬奥会在中国北京举行的时机和影响力与自己企业的名称挂钩,并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实施营销宣传广告的行为,其商业意图明显,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市综合执法支队已对其进行立案处理。
来源:济宁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