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公安局 关于有奖征集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 通 告
为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济宁市公安局现公开征集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鲁环字〔2022〕48号),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发放举报奖金。 一、举报方式 1.市政务服务热线:12345。 2.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3.生态环境部门举报方式: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寄送书面举报材料或者个人送达;“12369”网络举报平台;“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 二、举报内容及举报相关材料 1.被举报单位、个人的名称等基本信息及其违法事实。 2.举报人本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多人联合举报的应分别提供个人信息并指定一位代表。 三、举报奖金发放 1.经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审查确定举报内容属实,公安机关已依据《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2.经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审查确定举报内容属实,适用污染环境罪和相关的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立案侦办,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在50000元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经人民法院判决“情节特别严重”或“后果特别严重”的,在50000元基础上再给予举报人200000元奖励。 3.经公安机关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并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鲁环发〔2021〕6号)向举报人发放举报奖金。 4.举报人提供截至举报时间前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工资流水或者其他证据,能够有效证明其在举报前一个月内为被举报单位内部人员的,对举报人翻倍奖励。对同一生态环境违法线索,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该通告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济宁市公安局 2022年6月5日
来源:济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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