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曲阜市某批发商行因未及时年报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
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这是自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曲阜市市场监管部门首次对未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
涉事商行在2022年6月30日前因未按时报送2021年度年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规定,涉事商行未按时年报,已涉嫌违法。曲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之规定,依法对该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市场主体经营者
年报是市场主体自身应尽的义务
市场主体应在每年1月1日
至6月30日报送上年度年报
自觉诚信守法经营
积极履行按时报送年报义务
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和公平诚信的社会体系
来源:曲阜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