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济宁市教育局发布 《关于进一步减轻校外培训负担、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减轻校外培训负担、 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经开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北湖度假区教育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意见》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的要求,9月1日前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开课,9月1日后,周一至周五可以开展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二、压实疫情防控责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县市区教育局严格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落实网格化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强化督导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校外培训机构要有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培训期间所有进出人员要检查,要查验健康码(不仅查验是否绿码,还要查验行程码和疫苗接种情况),测体温,同时严格落实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等防控措施。教学场所要科学消毒,通风,保持清洁。实行从业人员和学生健康情况日报告、零报告,严格落实晨午检,因病缺课(勤)病因登记追踪以及核酸“应检尽检”等防控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发现红黄码的,从中高风险地区来的,有发热等可疑症状的,要第一时间向属地复学组报告。对落实防控不力的培训机构按要求关停整顿。 三、持续开展“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民政、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重点查处无证无照、有照无证机构以“教育咨询”“教育科技”“校外托管”等名义开展非法办学、违规培训行为,责令停止培训活动,并妥善安置学生、清退学费,存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无证无照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培训活动,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有照无证的应责令停止办学,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并取缔。 四、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双减”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根据《意见》要求,各县(市、区)不得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存在不符合资质、管理混乱、借机敛财、虚假宣传、与学校勾连牟利等严重问题的机构。严肃查处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未经审批多址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加强校外培训广告管理,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济宁市教育局 2021年8月25日
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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