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引导和调节参保居民流向,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0号文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5号)、《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的意见》(济政办发〔2015〕29号)、《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2017〕29号)等有关规定,曲阜市人社局、卫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工作的通知》(曲人社〔2018〕19号),通知指出,能在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医院)治疗的,不到二级医院治疗;能在县内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到县外治疗;根据病情需要,一级医院与二级医院之间实行双向转诊。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县域外就医的按照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实行逐级转诊转院制度,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实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备案制度。
通知指出,参保人员在曲阜市无法诊治的疾病,需要转到济宁市区二、三级医疗机构诊治的,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0号文件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55号)规定的县域内住院诊疗的110个病种,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
对于转到市外统筹地区协议管理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转到市外统筹地区非协议管理机构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市外转诊转院医疗待遇支付标准执行市内三级医疗机构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市内二级医院能够进行诊疗的疾病,一律不开具转诊转院手续;患者自愿到上级医院进行诊疗的,按未转诊处理。
目前,文件已下发至各定点医疗机构,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