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要:在中国国家起源理论问题研究中,应准确了解有关学术史的真实情况和有关概念及理论的真实内容。包括正确认识所谓酋邦分布的绝对普遍性问题,古希腊、罗马国家形成与中国个案的关系问题,国际学术界对古希腊前国家社会性质认定的问题,以及注意准确理解和概括国外学者有关成果的真实意义的问题。为推进中国国国家起源研究中理论问题的探讨,需要找准处理中国个案所应关注的问题点、重点,例如对国家定义问题和关于早期国家存在的证据认定的理论问题的研究,以及对酋邦概念和相关理论的进一步研究等。
关键词:中国国家起源 酋邦 古希腊、罗马国家 人类学
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研究的进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在有关的理论问题的研究上取得突破,这是从事这项研究的许多学者所共同认识到的。我在15年前发表的《中国早期国家》一书用很大篇幅讨论了当时感觉到其重要性的与中国国家起源和早期国家问题有关的一些理论问题,曾引起关注。但这方面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还非常多,对已经讨论过的问题学者中意见也还并不一致。尤其是在如何理解中国个案对于人类学中某些理论模型的适用性的问题上,学者中意见还很不一致。其中比较受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对酋邦模式的意义应怎样来看待,对此不同的意见还很多。在这方面,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有少数研究围绕这个问题提出了一些缺乏依据的分析和结论性意见,对于准确认识酋邦概念和有关理论的意义似乎并没有帮助,也没有准确把握整个研究所应针对的问题的实质,甚至在某些问题上形成认识上的某种混乱。我认为在当前对中国国家起源和早期国家研究的理论问题的探讨中,准确了解学术史上有关的理论研究的真实情况,以及有关的概念或理论的真实内容,还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才可能有理地来探讨对于推进中国个案的研究而言,真正需要深入研究的理论问题是什么。本文拟就此问题,结合近年来看到的一些研究情况谈一些意见,以供讨论。
一、国际学术界关于酋邦分布问题研究的情况及这一问题的学术意义
酋邦概念和相关理论为解释人类在前国家时期政治组织发展状况的问题提供了有用的工具,近年来在对中国国家起源研究中已被很多研究所运用。拙著曾就酋邦分布的问题指出:“在现代人类学视野中,酋邦类型的原始社会在世界各地区的分布十分广泛,因此这一类型有很大的普遍性。”[1]这一表述实际上与大多数人类学著作中对同样问题的表述应该说几乎没有什么不同。但是近年来有些学者却非常高调地提出另一种估计。如不久前沈长云先生在其新著(与张渭莲合作)《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一书中提出:“所有已知的历史上的原始国家和原始文明都是由酋邦社会发展而来的”[2],也就是在这个问题上主张一种绝对的普遍性。他们把这种认识说成是“当代主流文化人类学者”的“基本理论”[3]。但对国际学术界在酋邦问题上的研究态势作这样的概括是并不严谨的。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对于世界许多地区早期历史研究的新进展确实为我们深入研究人类政治组织演进问题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尤其是部分对人类学方法感兴趣的学者所提出的关于许多地区早期历史进程的某些新的解释性意见很值得重视和研究,其中有些涉及到酋邦概念的运用。如在剑桥大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美国人类学教授T.厄尔主编的《酋邦:权力、经济和意识形态》一书中,即有不同学者分别讨论了欧洲许多地区历史上出现过的酋邦形态问题[4]。有的学者甚至提出在公元前1500年前后酋邦曾分布于“从迈锡尼地区和小亚细亚直至中欧与斯堪的纳维亚”的广大区域[5]。该书也是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对于酋邦问题着力研究的一部有代表性的作品。
但应该看到,在上世纪90年代以前人类学在早期政治组织演进方面的所提出的诸多理论与方法,包括酋邦问题在内,其主要论据是来自作为人类学传统方法的、对可观察对象所作田野工作的结果。而90年代以后发表的许多对欧州等地区较早历史年代中酋邦个案的研究,实际上使用的主要已不是典型和完整的人类学方法,因为所讨论的对象已无可观察之可能,所以它们更多地是依靠历史学、考古学、文献学乃至政治学的方法等等。如在《酋邦:权力、经济和意识形态》一书中撰文论述古希腊酋邦问题的是作为“政治科学家”的Y.H.弗格森,[6]而当K.克里斯汀森提出公元前1500年前后酋邦曾分布于“从迈锡尼地区和小亚细亚直至中欧与斯堪的纳维亚”的广大区域时,她是在《考古学个案的研究·铜器时代》这个标题下论及的。[7]至于该书中论述英国历史上的酋邦问题的文章的题目就是:《英国史前史上的变化模式》,并且在讲述有关学术史时特别提到:“是(考古学家)科林·伦弗鲁将酋邦概念引入了英国考古学。”[8]从中可以很清楚看出对这些地区酋邦问题的新论点主要不是来自人类学本身调查与研究的新成果,其本质是在针对各相关地区历史的课题的方向上,利用考古学、政治学等学科的概念与方法与人类学理论或“模型”相结合,并使之相互印证和合理应用。这同我们中国学者在中国个案上运用人类学成果开展同类研究的情况是相仿的。厄尔在《酋邦:权力、经济和意识形态》一书《序言》中说为该书所做的学术组织工作的“目的是将世界各地对酋邦作考古学、历史学和民族志(按指人类学中专注田野调查的分支)研究的学者聚集在一起”。[9]他还对弗格森关于古希腊酋邦的研究评论说:“弗格森,一位政治学家,不仅提供了对希腊和意大利的历史学的分析,还提供了来自人类学领域之外的有价值的观察角度。”[10]都完全反映了这种情况。
因此本质上,上世纪90年代以后国外一些学者对于世界更多地区酋邦个案的研究并不完全或主要是来自人类学本身的变化。所以并不能像有些学者简单地归结的那样,把国际学术界对酋邦研究的某些新情况不加分析地夸大为“当代主流文化人类学者”的“基本理论”,甚至更扩大范围说“塞维斯等当代主流文化人类学者视酋邦为人类社会普遍经历的组织形式”[11],这都是很不准确的。事实上不仅塞维斯等都并未这样表述过酋邦在分布上具有绝对普遍性的意见(详下文),而且实际上近年来国际学术界有关研究的内容本身也并不只是指向证明酋邦模式的绝对普遍性。
比如上文提到的K.克里斯汀森就在其研究中提到恩格斯在其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论述过的“军事民主制”或“日耳曼生产方式”问题,并认为这是由恩格斯所“揭示出来”的她所提出的“分散的分层社会”类型的“一个历史性的个案”。[12]而我们都知道恩格斯所说的“军事民主制”概念是来自摩尔根,其特征是明显不同于酋邦的。这表明克里斯汀森是并未主张酋邦模式是具有所谓“绝对普遍性”的。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学者实际上是了解克氏对于恩格斯“军事民主制”研究的观点“正与谢维扬以及其他大多数中国学者所持有的观点相同”的,但其也许为了坚持其关于酋邦分布的“绝对普遍性”的认识,表示“(克氏)这种观点是否一定正确,看来还大有需要讨论之处”,[13]但并没有给出进一步讨论的细节。此外,对于“军事民主制”问题的存在,主张酋邦分布的绝对普遍性的学者依其逻辑是应该不予承认的。但有些学者(如上引沈、张著)虽然严厉批评了主要根据恩格斯、摩尔根的研究讨论过欧洲早期历史上的“军事民主制”问题的拙著是“缺乏对当今古典学研究新进展的了解”,却又在书中其他部分以很大篇幅正面论述了古希腊、罗马历史上的“军事民主制”。[14]这种前后强烈矛盾的写法很令人费解。我想其原因应该是作者对整个问题也许并没有经过通盘而缜密的研究。总之,所谓酋邦分布的绝对普遍性问题实际上并不是当代国际学术界的公论这一点是可以看到的。我认为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准确把握酋邦概念和理论的本来意义是有积极意义的。
二、古希腊、罗马国家形成问题与中国国家起源研究的关系
在近年来的一些研究中,少数学者非常强调古希腊、罗马国家形成问题在中国国家起源理论研究中的重要性。例如2004年发表的易建平著《部落联盟与酋邦》一书用最大篇幅试图论证“现在一般古典学者都认为,我们现在所讨论时代的希腊国家产生前一阶段的希腊社会,是一种等级制的贵族占据优势的酋邦社会”,而且在此基础上激烈批评拙著,表示“当代古典学家的观点……不仅根本性地对谢维扬的酋邦模式有着摧毁作用,也较为彻底地否定了谢维扬的部落联盟模式。”[15]这等于说拙著的全部理论工作都被“摧毁”和“否定”了。而这主要是因为拙著在阐述酋邦理论时还根据当时能参考到的世界古代史研究成果,提到了以古希腊、罗马国家的形成为实例的所谓“部落联盟模式”的存在。易著的逻辑是:因为(据易认定)古希腊的情况并不属于这种模式,甚至这种模式根本就不存在,所以拙著在中国国家起源问题上所引入的关于酋邦问题的整个理论也是错误的。
但这显然是不太讲得通的。易著对问题的理解从根本上说是过分夸大了对古希腊(以及古罗马)国家形成问题的研究同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研究的关系。我在下文会较详细地讨论古希腊前国家社会是否可认定为酋邦的问题;在这里我想指出的是,对于古希腊、罗马国家形成问题的研究,在结论上同对中国个案所涉及的学术问题的讨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更明确地说就是:通过对古希腊等个案的分析而开展的关于酋邦形态在欧洲和世界更多地区分布情况的进一步研究,并不会改变关于中国个案适用酋邦模式的基本认识,也不会对中国国家起源的研究产生新的重大难题。我想这一点是非常清楚的。就拙著工作的内容而言,国际学术界在酋邦分布问题上研究的新情况虽然值得关注,但这些情况对拙著对于中国个案的分析不具有根本性的影响,也并没有提出真正严重的问题。其实,依正常逻辑,即使在古希腊的所谓“酋邦”问题上的新认识能够成立,其对于拙著在说明国家形成问题上提出的“酋邦模式”也只会进一步加强其说明力,扩大其适用范围,使之变得更为重要和有理,怎么会是将其“摧毁”呢?
从易著的这种讨论方式中,应引起认真思考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真正有理地来探讨为推进中国国家起源和早期国家研究,在理论方面应继续加强研究和争取解决的问题在那里。而像易著这样的研究恐怕应该说没有完全看准中国国家起源研究所应着力讨论的问题。我这样说并没有不欢迎对于拙著批评的意思,而是认为对于推进当前国内的研究而言,准确认识古希腊、罗马国家形成问题与中国个案的真正的关系还是很重要的,因为这将有利于人们真正准确和确定地地认识与中国个案有关的问题是什么。
三、古希腊、罗马国家形成问题研究的现状
前文提到,近年来在讨论与中国国家起源研究有关的理论问题时,有些研究非常引人注目地提出 “当代古典学”已将古希腊、罗马国家产生前的社会状态论定为酋邦。虽然我们说过,对古希腊、罗马早期历史的研究与中国个案的具体问题并不直接相关,但由于有关学者是很强调地将这个问题同中国国家起源研究的理论依据问题联系起来谈的,因此似乎也有必要对这一问题的真实情况作一些了解。我认为可以说,对于国际和国内学术界对古希腊、罗马早期历史研究的整个现状,这些学者所做概括的整个基调是严重失实的,是对有关学术史事实很片面的介绍。在此仅以对雅典国家形成的研究为例简单地做一些说明。
首先,当前的许多重要的研究和讨论雅典国家形成问题的较新的成果,都并没有运用酋邦概念来解释这一进程,有些完全没有涉及酋邦理论。例如在国内研究中, 1995年出版的黄洋先生著《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一书是国内世古史学者在上世纪90 年代以后较早全面吸收国外最新古典学研究成果、对古希腊史有深度研究的重要著作之一,对希腊古风时代和早期古典时代阿提卡等地社会制度和相关情况有很深刻的研究,而这一时段及这一地域正与雅典城邦国家形成前后古希腊社会所处时空相当,但该书并无一字述及酋邦。[16]2005年黄洋、赵立行、金寿福著《世界古代中世纪史》一书出版,其在对希腊城邦国家制度确立前的“荷马社会”和城邦制度确立的整个论述中,也均未涉及酋邦概念。[17]黄洋等对荷马社会的基本看法是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贵族社会”[18]。2006年晏绍祥先生著《荷马社会研究》出版,该书是近十年里国内世古史学者对于古希腊史研究的最重要成果之一,在世古史界有重要影响,但其也未将雅典城邦形成前的古希腊社会看做是酋邦社会,而是认为此时希腊社会已经是“早期阶级社会”,甚至认为此时已形成了“早期国家”。[19]当然,在国内学者中,也有通过自己的研究认为荷马社会就是酋邦社会的,如郭长刚先生在《试论荷马社会的性质》一文中便持有这样的意见。[20]这属于很正常的学术探讨,其研究也应有其价值,但这类研究总的来说在世古史专业的研究中目前还是属于较少数的,而且也有其他学者对其结论提出过不同意见并有讨论。[21]因此很明显酋邦说并不是世古史学界的定论,也不是其多数学者的意见。
在国际上,不采用酋邦概念讨论和解释古希腊国家进程的研究成果可以说比比皆是。例如2008年由国内学者翻译出版的、英国学者O.默里(有人称“仍然健在的最著名的希腊史专家之一”)著《早期希腊》一书,对黑暗时代结束后的“早期希腊社会”的特征的概括是:“总体上看,早期希腊是一个自由农民的国度,贵族和人民(德莫斯)之间的区别是出生和生活方式的问题,没有复杂社会结构造成的负担。”[22]默里的这个表述对荷马时代希腊社会复杂程度的估计,较之上述黄洋、晏绍祥先生的意见似乎涉及更低水平的社会发展阶段,但他也认为荷马史诗中的所谓“巴赛列斯”“含意上非常接近贵族,即一个贵族阶级”,[23]这同黄、晏的认识都很接近,然而他同样也并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到酋邦概念。像这样并不以人类学中的酋邦概念和理论来说明古希腊国家进程的现代西方希腊史著作还可以举出非常多。因此可以说,上文曾提到的厄尔、弗格森、克里斯汀森以及吉尔曼等一些在古代欧洲国家化进程研究中运用人类学中酋邦概念和相应方法的学者和著作,在所谓“当代古典学”整个研究中只能说是其一部分,而且可能还不是其最具影响力的部分。我们固然不应忽视其在学术上的意义,但也完全没有理由将其作为 “当代古典学”的代表。
其次,尽管有些学者对拙著曾援引的国内世古史界在上世纪80年代以前以摩尔根和恩格斯关于部落联盟的概念来解释古希腊国家进程的做法是完全否定的,但是这个问题在国内世古史界的视野中并未被取消。如国内2009年出版的周启迪先生主编《世界上古史》一书,对于古希腊史问题便有如下阐述:“希腊城邦……其形成的途径大体上可分作如下三类:1.氏族部落经过自发的、长期的解体过程,国家从氏族部落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和等级的对立中直接产生出来。……雅典所在的阿提卡走的便是这条城邦形成的道路。”[24]这同上世纪80年代以前国内世古史界的看法几乎没有区别,表明对雅典国家形成过程中原有氏族部落制度作用的研究仍然是受到重视和关注的。晏绍祥在2006年时曾指出:“中国的学者一般把荷马社会作为氏族社会末期对待”,并说:“在国内和国际学术界,仍有不少人认为,荷马时代尚处在军事民主制时期,氏族制度很有活力。” [25]周著印证了这种情况。前文提到丹麦学者克里斯汀森将恩格斯的“军事民主制”概念与她所论及的“分散的分层社会”相联系,则反映了国际学术界对摩尔根和恩格斯早期理论价值的某种承认。
再次,应该看到,在对古希腊前国家时期社会性质认定的问题上,对有关史料的准确解读是很重要的关键。而在如何确立对古希腊史史料问题的基本认识方面,从近代到当代,在古典学者中间看法是有某种变化的。上世纪70 年代,英国考古学家斯诺德格拉斯在著名的《一个真实的荷马社会?》一文中对作为古希腊史最重要史料的荷马史诗的真实性问题提出严重质疑,影响极为深远。[26]黄洋曾概括说,斯氏的结论是认为荷马史诗乃是迈锡尼传统、荷马时代社会状况以及荷马自己的想象和虚构等等各种内容的混合物。[27]晏绍祥也提到在斯诺德格拉斯看来,“所谓的荷马时代和荷马社会都是历史学家的虚构,根本没有历史实际的支持”。[28]此外,在荷马史诗所反映的是古希腊史哪个时代的问题上,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古典学界也陆续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不同看法。[29]这些都是古希腊史史料学在二十世纪所发生的最重要事件,其意义固然不可忽视。但有一点是可注意的,即古希腊史史料学上的这些变化虽然导致许多新的结论出现,但对古希腊史的许多旧有认识似乎并未因此而被全面改写。如前苏联学者安得列耶夫在总体上是肯定斯氏关于荷马史诗的看法的,表示:“不管这位英国学者的观点多么仍人难堪,……斯诺德格拉斯的观点中仍然有许多正确的东西。”[30]但他仍然是吸收摩尔根和恩格斯学说来解释古希腊国家进程的重要学者。[31]同时古希腊史研究中的关键史料学问题也并未因此而根本解决。如在中国,黄洋和晏绍祥先生对于斯氏对荷马史诗性质问题的论点都有不同程度的肯定。[32]但他们却与安氏不同,都是以较新理论解释古希腊历史进程的代表性学者。这说明即使在斯氏等研究的基础上,判定早期希腊史料适用性的空间仍很大。晏绍祥说:“学者们……都承认荷马史诗是一个混合物,其中包含着不同时代的内容。只是由于学者们所注意的侧重点不同,……(还是)难以取得一致意见”,[33]就指出了这一点。
而在对荷马史诗内容的解读和对有关考古发掘资料意义的解释上,即使经过古希腊史料学上的长期研究,需要切磋、可商榷的问题也还非常多。对此晏绍祥先生曾说:“今天的学者在对荷马史诗的资料进行分析时,言人人殊,甚至同一条资料,不同学者可以做出相反的解释。有限的考古资料,因为学者们主观看法的差异,在解释上也存在许多疑难”。[34]晏先生甚至指出:“可以说,在有关荷马社会的研究中,几乎没有一个问题没有争议”。[35]这对我们了解解读荷马史诗等资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很好的提醒。例如在解读荷马史诗中“巴塞勒斯”这个名称的确切含义时,我们遇到的可能就是这种情况。当摩尔根在100多年前将荷马史诗中的“巴塞勒斯”理解为氏族制度下的军事首长和祭司等等时,他是对原来将“巴塞勒斯”看作是“国王”的旧式理解有突破的。而现代学者则作出了一些更新的解读。如在国内学者中,黄洋先生和晏绍祥先生都认为认为荷马时代的“巴塞勒斯”是指一些“贵族首领”或“各个共同体的首领”以及“地位相近的贵族阶层成员”或“一般的贵族”。[36]但应该注意的是,他们也都指出,这些巴塞勒斯的“权利也不是绝对的”,或说其“也没有绝对权威”,并且都着重提到“在荷马社会,贵族长老会议(boule)和民众大会(agora)成为集体讨论公共事务的主要机构”,“当时存在的人民大会和贵族议事会,对巴塞列斯的权利无疑有很大的限制”,而且二者“在当时都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37]黄洋先生等还进一步认为,“在后来希腊的城邦文明中,贵族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是城邦政治生活的主要组织形式,……因此可以说,在荷马时代,城邦文明业已萌芽。”[38]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第一,在对荷马史诗内容的解读中,现代学者的认识同摩尔根时代的认识并非毫无交集之处,例如上述黄、晏二先生对于巴塞勒斯有限权力和对此项权力起到限制作用的人民大会与贵族议事会制度的论述就同摩尔根所阐述的古希腊氏族制度的一些重要特征很接近。对其中有关的问题是可以再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其次,很显然,在上述现代学者对荷马史诗内容的解读中,我们当然也完全看不出与酋邦概念有什么联系。总之,从古希腊史史料学研究的现状中应该可以知道,有些学者宣称的所谓“当代古典学”一致以古希腊前国家社会为酋邦社会的这种情况是不太可能出现的。而对于摩尔根以对氏族制度的研究为基础展开的对于古希腊、罗马国家化进程研究的得失还可以在更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更全面、客观地进行,以获得对当代研究的有益帮助。
四、怎样准确理解和概括国外人类学成果的真实意义?
在对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的理论研究中,对国外学者成果的借鉴无疑是非常重要的。而这需要研究者对有关国外资料做切实深入的了解,从而能准确理解和概括有关成果的真实意义。但是现在国内有些研究虽然很高调地提出其对于国外研究成果的某种概括,但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对有关原始资料本身的认真研究,所谓的概括性意见是不准确的。这是在当前研究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例如在沈长云、张渭莲先生著《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一书中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该书为了证明美国人类学家塞维斯表述过酋邦在分布上是具有绝对普遍性的意见,转引了塞氏在《国家与文明的起源》一书中的一段话:“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和六个原生的早期文明,都是从酋邦社会中发展出来的”,并说明塞氏所说的“这六个原始国家或原生的文明指的是:古埃及、古代两河流域、古印度、古代中国,以及中美洲和秘鲁两个新大陆文明”,然后评论道:“言下之意,是所有已知的历史上的原始国家和原始文明都是由酋邦社会发展出来的,这无异是在宣称,酋邦是人类历史上普遍经历的一种社会组织”。[39]但是该书对塞氏论述的这个读法是非常不准确的。该书所引原话中所谓“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其原文意思其实是“那些被真实地或作为历史真实而了解到的‘原始国家’”(原文:the historically known ‘primitive states’,可译为“那些被历史地了解到的‘原始国家’”),指的是塞氏书中作为案例讨论到的祖鲁、安科莱、刚果、阿散蒂、努佩、夏威夷、塔西提、汤加、切罗基等几个已经人类学者调查和研究过的个案,并不是指历史上所有的原始国家。[40]沈、张著声明其所引塞氏这段话系转引自上文曾提到的易著,因而是易著首先将塞氏的the historically known ‘primitive states’这组词译作“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41]。这应该说是不十分精准的翻译,本来已很容易引起误读,理由如上述;而沈、张在评论时所用的“所有已知的历史上的”这几个字就完全是凭己意发挥了,由此产生的所谓“证据”当然也是失真的。其所引的塞氏这段话并不能说明塞氏表述过酋邦在分布上具有绝对普遍性的意见。
在易建平著《部落联盟与酋邦》一书中,我们可以看到另一个对国外研究成果概括不准确的例子。我们知道,塞维斯和弗里德都曾提出过关于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演进阶段的理论模型,而且他们各自提出的模型相互间有一些相似之处;拙著对此曾有介绍,并在说明两者关系时指出塞维斯所说的“酋邦”与弗里德所提的“分层社会”在发展阶段上是相当的[42]。然而易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却与此有很大不同,其以弗里德术语中与塞维斯的“酋邦”相当的是“阶等社会”(亦译“等级社会”),并概括说:“弗里德的分层社会与塞维斯的酋邦社会并非一回事,这在文化人类学中是一种常识”,进而批评拙著“把这两个人的理论整个地对错位了一个阶段”。[43]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易著的这些说法是不太成立的。要说明这一点并不难。就在易著第十章的一个段落中,作者介绍了美国学者厄尔对于人类学中几种人类社会演进理论所列的一个示意表,而在其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到,弗里德的“分层社会”正是被完全划在对应于塞维斯的“酋邦”的位置上。对此作者自己也承认厄尔“将弗里德的分层社会大致等同于了塞维斯的酋邦的后一段”[44]。这应该可以说明,拙著的介绍是与一些重要学者的认识一致的。在出版于2003年的M.哈里斯与O.约翰逊的《文化人类学》第6版中,我们也读到:“酋邦是建立在分层的基础上的,其拥有一个在地域的和社区水平上的官员等级制”。[45]哈里斯的意见也非常清楚,他也是认为酋邦是具有分层社会的特征的。在国内学者方面,我们可以举2007年发表的陈淳先生著《文明与早期国家探源》一书为例,其恰好也专门制作了一个“弗里德和塞维斯政治社会类型的比较”表,表中弗里德的“阶层社会”(按即“分层社会”之另译)也完全覆盖在塞维斯的“酋邦”的范围内,只是塞维斯“酋邦”范围的前端比“阶层社会”略长出少许。而且在这个表中,弗里德的“等级社会”(即“阶等社会”)整体上正相当于塞维斯的“部落”[46](在易著中也批评了拙著以弗里德的“阶等社会”相当于塞维斯的“部落”是“最严重的错误”。[47]但现在看来这也只是学者们的共识)。以上这些情况应该可以表明拙著的有关介绍并非出于杜撰,而易著所说也不就是“常识”。
关于为什么可以将弗里德的分层社会对应于塞维斯的酋邦,我想最重要的一点是因为塞维斯的酋邦是具有分层特征的。塞维斯在其《民族学概论》一书中阐述酋邦特征时明确说:“它们显示出社会分层和等级,但还没有真正的社会经济阶级。”[48]就说明了这一点。既然酋邦在人员的社会关系方面是具有分层的特征的,则将酋邦与所谓分层社会相联系就是很自然的。[49]其次,这两个类型都是关于人类进入国家社会之前、最接近于国家社会的社会类型的概念,[50]这应该也是许多中外学者对分层社会与酋邦这两个概念间关系有相同理解的一个原因。拙著的有关理解其实是比较普通的。易著的批评反而说明其对于人类学有关成果的概括不准确和不全面。当然更重要的是,易著的做法正是我们所说的对国际学术界成果参考时缺乏严谨性的一种表现。该书非常高调地说:“……今天的人类学家实际上把‘阶等社会’当作了‘酋邦’的同义词。”[51]但这个说法,从上面已举的一些证据看,至少是明显片面的。甚至易著自己也坦承厄尔就“不是这样看的”。[52]既然如此,其所谓“今天的人类学家”如何如何的说法就很不慎重了。这是我们在对国外研究成果的真实意义概述时必须努力戒绝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对中国国家起源研究的理论问题开展真正严肃和有益的探讨。
五、为推进中国国家起源研究需重点探讨的理论问题
本文以上对当前国家起源研究中有关理论问题探讨的一些情况的分析和评论,其最终用意是想指出,要推进中国国家起源和早期国家研究中理论问题的探讨,非常需要找准处理中国个案所应关注的问题点、重点。这是使这项研究能得到实质性推进的大局,我认为有关的理论研究应当集中力量在这方面争取有所突破。对此,我简要地提几点看法,供诸同行参考。
一、从当前国内研究的实践来看,我认为对国家定义问题和关于早期国家存在的证据认定理论的研究仍然是目前最需要有重要突破的。我在15年前发表《中国早期国家》时曾引用《早期国家》一书主编克烈逊和斯卡尔尼克的话说,“根本不存在为整个学术界所公认的国家定义”是早期国家研究所遇到的一个障碍。[53]现在这个状况应该说并没有根本改变。当然,很多学者都在对这一问题做新的研究,提出一些新方案。对此拙著也曾提出过关于早期国家结构性特征的一些意见。[54]王震中先生在1998年也提出关于国家定义的一个重要意见。[55]这方面的研究需要继续深入下去,因为已做过一些研究实际上还是比较单薄的。此外,对与国家定义有关的一些与国内研究实践关系较大的问题也应加强研究,如:能否和如何提出在中国个案中反映国家结构性特征的可观察的事项,以及如何澄清学者们在多年研究中陆续提出的用来描述中国早期政治结构形式的“古国”、“方国”、“邦国”等概念的确切理论含义及其关系等。王震中先生曾表示:“在文明起源的研究中,一般是以金属器、文字、城市、礼仪性建筑作为文明时代的具体标志。但包括笔者在内,陆续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56]在对国家形成标志的认定上也有类似情况。对此问题究竟应怎么看,还需要通过认真研究和讨论来加以解决。关于如何在考古工作中加强对早期国家存在证据意义认定的理论的研究,我曾比较完整地提出过意见。[57]这方面问题的探讨,对处理中国个案问题有非常重要的关系。在国内研究中长期以来受到高度关注的夏朝国家存在的认定问题,陶寺和良渚等遗址意义的认定问题等都同此有关。对此需要考古学和历史学人员协同起来取得合理的新认识。
二、对于陶寺和良渚遗址是否表明当地在遗址存在时期已形成国家的问题,我认为除资料方面的工作外,目前仍需要在必要的理论准备方面再做更深入的研究,不宜匆忙下结论。这样说的原因是,尽管近年来在两地考古发掘和研究中有非常重要的收获,对突破中国国家起源研究意义重大,但有一点仍然没有根本改变,即在目前的考古学证据意义认定理论的水平上,我们还无法确定某些种类的人类早期生活物质遗存与当时存在的社会政治制度之间有怎样的关系。比如被许多学者非常看重的大型公共建筑(包括祭坛、城墙等等)、金属器具、文字(或原始刻画符号)等遗存,能否作为国家存在的绝对证据,这应该还是需要通盘研究的。因为现代的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演进理论告诉我们,人类在国家出现以前在物质能力方面所达到高度往往是超出人们原先的估计和认识的。国家作为一种政治关系,能够直接标示其存在的、有确定效力的物质证据或许只能是诸如反映官署存在的官印及官署文件、文书等等。这些当然目前在陶寺、良渚遗址中都未能发现。因此国家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是缺乏的。而两地在当时实际存在的是某种较发达的前国家复杂社会和政治形态的可能性目前还不能完全排除。我认为最终结论将取决于资料和理论两方面工作的新进展。
三、对酋邦概念及相关理论的含义及其对于中国个案的适用性,应作更深入的研究和更全面的阐释。国内研究在援用酋邦概念解释中国国家起源问题方面是有重要成果的。但学者们对这一概念和理论在中国个案研究中作用的认识尚不尽一致。其中有很多是同目前因有关研究不够而导致的误解有关。酋邦概念尽管是由人类学提出的,其本身的学术史背景又较为复杂,而且其对于特定历史学个案的适用性也是有条件的,但它毕竟正确揭示了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演进中的一些现象,至少补充或修正了以往某些理论模型的缺失,对于说明中国国家起源研究中的许多敏感问题有很好的说明力。其中最重要的是它帮助我们正确认识到中国前国家时期政治和社会发展可能达到的真实高度和局限性,以及看到古代人群的具体政治行为与国家制度形成之间的关系,等等。我认为对这个概念和相关理论还是要充分重视。迄今国内对酋邦理论的研究其实还在很低的水平上。而如果有关研究真正加强了,我相信对其作用的认识会进一步加深。
在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的理论研究中,还有一些问题,如中国最早国家形成的历史性条件、中国各区域国家化进程的关系与比较、中国前国家时期社会成员构成特点、中国古代国家专制主义特征的起源等等,也都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根据中国国家起源研究自身的要求来确定研究的突破口,是对中国国家起源理论研究的正确策略。我认为经过对以往研究得失的冷静反思,中国国家起源研究应该会推进到取得更重要成果的新阶段。
(本研究受上海大学“211工程”第三期项目“转型期中国的民间文化生态”( A.15-A 011-09-001)资助)
(此文原刊于《历史研究》201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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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4页。
[2]沈长云、张渭莲:《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8页。
[3]沈长云、张渭莲:《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8页。
[4]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5] K. Kristiansen,“Chiefdoms,states,and systems of social evolution”,in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27.
[6] Y.H.Ferguson,“Chiefdom to city-state:the Greek experience”,in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7] K. Kristiansen,“Chiefdoms,states,and systems of social evolution”,in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27。
[8] R.Bradley,“The pattern of change in British prehistory”,in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46.
[9]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xi.
[10]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xii。
[11]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88页。
[12] T.Earle ed.,Chiefdom:Power,Economy,and Ideology,N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p.19. 引文中“历史性的(原文:historicall)”意指“真实的”,详下文。
[13]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96页。
[14] 沈长云、张渭莲:《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1页。
[15]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346页。
[16] 参看黄洋:《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
[17] 参看黄洋、赵立行、金寿福:《世界古代中世纪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
[18] 黄洋:《试论荷马社会的性质与早期希腊国家的形成》,《世界历史》19997年第4期。
[19] 晏绍祥:《荷马社会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76页。
[20] 郭长刚:《试论荷马社会的性质》,《史林》1999年第2期。
[21] 参见晏绍祥《荷马社会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73-74页。
[22] 奥.默里:《早期希腊》,晏绍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40页。
[23] 奥.默里:《早期希腊》,晏绍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1-32页。
[24] 周启迪主编:“《世界上古史》,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09年,第180页。
[25] 晏绍祥:《荷马社会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79、180页。
[26] A.M.Snodgrass,“An Historical Homeric Society? ”in A.M.Snodgrass, Archeology and the Emergence of Greece,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6,pp173-193.
[27] 黄洋:《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2-23页。
[28] 晏绍祥:《荷马社会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27页。
[29] 参见晏绍祥:《荷马社会研究》(第二章 关于荷马史诗所反映的时代问题),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23-27页;黄洋:《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3页。
[30] 转引自晏绍祥:《荷马社会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27页。
[31] 晏绍祥先生曾评论说:“原苏联学者安得列耶夫虽然批判了摩尔根把军事民主制当做彻底的民主制度的观点,……但他同时却承认了氏族制度在荷马时代的重要性,……实际上接受了摩尔根的观点。”见晏绍祥:《荷马社会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50页。
[32] 晏绍祥通过转引安氏的说法见解表示斯氏论断中“有正确的东西”,黄洋则在指出荷马史诗中确有“诗人的想象和虚构”的同时,认为“就社会生活及财产所有制而言,诗人的描述更多地来源于显示生活”。分别见晏绍祥:《荷马社会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27页;黄洋:《古代希腊土地制度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3页。
[33] 晏绍祥:《荷马社会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27页。
[34] 晏绍祥:《荷马社会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序》,第2页。
[35] 晏绍祥:《荷马社会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2页。
[36] 黄洋、赵立行、金寿福:《世界古代中世纪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9页;晏绍祥:《荷马社会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123、125页。
[37] 黄洋、赵立行、金寿福:《世界古代中世纪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29页;晏绍祥:《荷马社会研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第126-127页。
[38] 黄洋、赵立行、金寿福:《世界古代中世纪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30页。
[39] 沈长云、张渭莲:《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6页。
[40] 案,这只需看后文中塞氏又说到:“三个在波利尼西亚的被历史地了解到的国家形成的突出例子是夏威夷、塔西提和汤加”(原文:The three salient instences of historically known state formations in Polynesia are Hawaii,Tahiti,and Tonga.),就很清楚了(见E.R.Service,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NY:W.W.Norton & Company,1975,p.,xv.)。沈、张著把塞氏所说的“那些被历史地了解到的‘原始国家’和六个原生的古代文明”(被该书转述为“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和六个原生的早期文明”)笼统地归纳为指“六个原始国家或原生的文明”,即古埃及、古代两河流域、古印度、古代中国、古代中美洲和秘鲁(见沈长云、张渭莲:《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86页),这也不符合塞氏原话原意。塞氏原话原文在the historically known ‘primitive states’与the six primary archaic civilizations(意即“六个原生的古代文明”或译“六个最初的古老文明”)之前有副词both(意为“两者都”),说明这两者为并列关系(见E.R.Service,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p.xii)。在塞氏写有上述原话的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国家与文明的起源》)一书序言之后所附的一幅示意图中,以“六个最早的(或译“原生的”)文明”和“历史地了解的原始国家”两种标记分别标出两类不同个案所在的地理位置,亦证明这点。塞氏所说的“六个原生的古代文明”既然不包括在“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中,则“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这几个字就绝不可能读为“所有已知的历史上的原始国家和原始文明”的意思。
[41] 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340页。
[42]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2页。
[43] 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10-211,118页。
[44] 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63—264页。
[45] M.Harris &O.Johnson,Cultural Anthropology,Boston: Pearson Education,Inc,2003,p.174。
[46] 陈淳:《文明与早期国家探源》,uhhl :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第102页。
[47] 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09页。
[48] E.R.Service,Profiles in Ethnology, NY:Happer &Row Publishers,,1971.p.498.
[49] 易著曾引用塞维斯本人的一段话来表明塞维斯自己的观点是将弗里德的“阶等社会”等同于“酋邦”的:“弗里德把政治结构演化的诸阶段划分为平等社会(我使用的术语是‘游团和部落’社会[塞维斯,1962])、阶等社会(‘酋邦’[塞维斯,1962])、分层社会和国家。”(见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64页)但对塞维斯这个表示的真实含义应有分析。塞维斯在上引这段话的下文中指出:“虽然弗里德将分层看做是更晚的一个发展阶段,但等级社会(亦译“阶等社会”)也同时可以是分层的。”(E.R.Service,Origins of the State and Civilization,NY:W.W.Norton & Company,1975,p.44.)这表明在塞维斯的认识上,酋邦是具有分层特征的,与本文说明的相符。因此塞氏在上引这段话中以弗里德的“阶等社会”相当于酋邦,我理解主要是反映出他认为“阶等社会”也是分层的。而这应该也是学者们将其酋邦理解为与弗里德“分层社会”相当的重要理由。
[50] 关于分层社会是指人类进入国家社会之前、最接近于国家社会的社会类型这一点,易著也是承认的,并说明这也是“弗里德自己的意见”(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26-227页)。而对酋邦同样也是指人类进入国家社会之前、最接近于国家社会的社会类型这一点,几乎是学者们的共识,如C.P.柯达克的《人类学》写道:“当一个酋邦设法征服其邻居,使其成为更大政治单位的组成部分时,原始国家就从酋邦的竞争中产生。”(C.P.Kottak,Anthropology,NY:McGraw-Hill Companies,2002, p.244.) M.哈里斯与O.约翰逊《文化人类学》第6版在介绍作为酋邦案例的夏威夷酋邦时用了“夏威夷——在国家的门槛上”这样的标题(( M.Harris &O.Johnson,Cultural Anthropology,Boston: Pearson Education,Inc.,2003,p.179.),也很形象地说明了这一点。
[51] 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09—210页。
[52] 易建平:《部落联盟与酋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16页。
[53]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6页。
[54] 谢维扬:《中国早期国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4-50页。
[55] 王震中:《中国古代文明的探索》,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57页。
[56] 王震中:《中国古代文明的探索》,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88页。
[57] 参看谢维扬:《中国国家起源研究中考古学证据的认定问题》,《社会科学战线》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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